证明自己是股东,认缴真的比实际出资更重要吗?
- 有人竭力证明自己是股东,可能因为公司盈利了,赚了很多钱;有人竭力证明自己不是股东,那可能是因为公司不赚钱,亏损了。世界永远非黑即白,因为存在灰色地带。如果人人都按公司法的规定办事,既能提供相应书证:如发起人协议、认购股份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记载、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商事登记,又能提供行为证据:如签订发起人协议、签署公司章程、出席股东会且投票、被选举为董监事、被分红等,则争议根本不会发生。
- 而股东身份发生争议,往往因为并没有按照公司操作,双方只签了一份不清不楚的协议,甚至没有相应的书面协议,于是争议就发生了。
- 那如何证明自己是股东呢?司法实践中做法可能并不一致。根据上海市的司法实践,主张自己为股东,证明自己有认缴的意思更为重要。而即使能够证明自己已实际出资,并不必然获得股东身份,因为当事人向公司转让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的行为存在多种可能性,如借贷或其他双务有偿合同的履行行为。
- 而在现行公司法实行的是认缴制,并取消最低资本额,获得股东资格在于认缴出资,而不以实缴为前提。没有足额出资,只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并不因此获得股东身份。当然,如果因为没有出资而被除名,则虽然最终股东身份丢失,但恰恰证明在除名前当事人是具有股东身份的,否则用不着去除名了。
- 简单总结一下:证明股东身份,重心应放在当事人具有认缴的意思,而不是实际出资;如果能够证明有认缴的意思,则实际缴纳出资即为锦上添花(补强证据);如果只能证明实际缴纳了出资,则不一定当然具有认缴的意思,因为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而出资,如借贷、买卖。
- 举一反三:如果想证明自己是某公司的股东,要尽早保存或创造条件证明自己有出资的意思,反之,则尽量隐藏自己认缴的意思。
- 那如何证明当事人有认缴的意思呢?
- 参考上海市一中院发布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中有明确的观点:出资意思是指当事人(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根据协议约定、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而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出资意思一般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如出资协议书、增资协议书、公司章程等。因出资协议为非要式合同,实践中存在出资协议等书面材料缺失、效力瑕疵、约定不明、条款冲突等情形,给股东出资意思的识别带来障碍。面对基础性协议缺失的情形,法院需通过其它书面材料或当事人行为审查认定出资意思,但书面材料的选取、证明效力的排序及论证思路并未形成统一标准。
- 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 第一,审查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基础性书面协议,如发起人协议、出资协议、增资认购协议等。协议内容需具体明确,一般应包括股东名称、标的公司、股本总额、出资或增资金额、持股比例、认缴期限等。协议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效力瑕疵且符合公司设立、增资等法律规定。
- 第二,如缺乏书面协议,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资料等具备股权性合意的推定效力。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资料因为属于证权文件而非设权文件,所以可被相反证据所推翻。如上述材料间存在记载冲突,实践中倾向于以公司章程的记载作为认定股权归属的主要依据。
- 第三,针对股权代持、职工持股会等非直接持股的,除审查上述文件外,尚需进一步审查股权代持协议、职工持股计划等材料以明确股权性合意的真正主体。
-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 咨询或交流 136119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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